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73
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86,11
1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
、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89至93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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