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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分割遺產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6-10 案號:重家繼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李濬杭  

            李睿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璧亘間因本院一一四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四十八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億參仟壹佰捌拾肆萬陸仟貳佰零壹元(計
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捌仟陸
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附表:
原審核定被繼承人遺產價額共計新臺幣二億七千八百二十一萬五
千四百四十一元(參原審卷第八十五頁),扣除被上訴人特留分
六分之一,上訴人得主張權利比例為六分之五,故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億三千一百八十四萬六千二百零一元(計算
式:278,215,441×5/6≒231,84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