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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6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
    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
    頁、第89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MASTER)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
    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剩餘未付款則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按當期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詎被告截
    至114年4月25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共新臺幣(下同)3
    萬506元【其中2萬7,787元為消費款、1,519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
    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未給付,
    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其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
(二)被告另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9.173.53)於112年
    6月1日向伊借款67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9年
    6月1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37%按日計息,
    每月為1期,共分84期,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
    月5日為還款日。伊並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設立於伊
    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
    2月5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尚欠56萬8,146元,依約被
    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是其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
    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
    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及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0
    3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故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產品 類型 卡號/ 帳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3萬506元 2萬7,787元 15% 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56萬8,146元 56萬8,146元 15.1%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59萬8,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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