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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5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董隽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5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45,181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5,5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在
    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
    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故
    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
    與伊簽訂系爭契約,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
    借款期間為112年11月24日至119年11月24日,週年利率為5.
    63%,每月繳付本息1次,逾期清償時,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9期為止
    。詎被告自114年5月24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尚欠本金735,5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本金735,
    5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與其提出系爭契約書、撥貸通
    知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登錄單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3至
    39頁)互核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
    0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新臺幣735,542元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63%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0.563%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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