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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4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黃柏荏即黃楠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兩造間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1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3、65、89頁),兩造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
    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VISA,另有詳如客户消費明細表所
    列之其他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亦為實體信用卡)
    ,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未依約
    繳款,截至113年11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萬
    1461元未給付(其中消費款1萬1414元、循環利息47元),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給
    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9.108.145)於107年
    3月27日向原告借款4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27日
    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
    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2月2日
    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2萬3207元(其中借款31萬598
    6元、利息7221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7.188.55)於107年1
    1月26日向原告借款3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1月26日
    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
    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2月2日
    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4萬3050元(其中借款23萬761
    9元、利息5431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1
    01頁),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欠
    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
    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
    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
    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1 信用卡 1萬1461元 1萬1414元 15 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32萬3207元 31萬5986元 6.53 自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4萬3050元 23萬7619元 6.53 自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7萬771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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