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23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4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簡紹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
院卷第21頁),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
資訊:27.52.226.79)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5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3日起至118年3月3日止,利息按
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1.73%)加年利率8.43%機動計算按日
計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
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1月2日後即未依約清償,依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尚欠733,431元及自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16%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沒有意見,但目前沒有錢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畫面、產品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15至37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
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