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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李耀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1月9日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經
    本院准許而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月23日下午2時28分
    宣判,惟嗣後查得被告恰於前揭開庭日前之同年1月6日入監
    服刑,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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