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2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陳長興即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53
5,0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7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35,0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廖心慧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
    4年度繼字第11號裁定選任陳長興為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
    管理人,原告以陳長興即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為本
    件被告,核無不合。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與被繼承人廖心慧間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第10條第2項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廖心慧於109年9月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按週年利率15%計
    付利息,如連續2期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即喪
    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廖心慧於112年3月17日
    經電子授權驗證(IP:42.76.219.222),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9年3月17日止,按原
    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6.99%計息,還款日為每月17日,
    且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廖心慧
    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然被告尚欠信用卡款118,119元及信用貸款416,9
    19元,總計535,038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又廖心慧
    於113年9月23日死亡,被告經法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心
    慧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廖心慧之遺產範圍內,就廖心
    慧之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於
    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535,038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事實陳稱無意見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繼承人廖
    心慧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
    告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之遺產範
    圍內,給付原告535,0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利息 1 信用卡 118,119元 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貸款 416,919元 自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2%計算。  總計 535,038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