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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1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吳維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83、85頁),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日、114年6月18日向
    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如附表一所示2筆共新臺幣(下同
    )180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
    附表一所示。如有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
    息外,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被告自114年9月3日、同年8月18日起未依約
    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177萬1,98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
    專用借據)暨約定條款2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戶查
    詢資料2件、還款明細查詢2件、本金異動明細查詢2件、放
    款利率查詢表2件、對帳單2件、撥款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9至7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
    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30萬元 113年6月3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季變動)加計週年利率10.09 %機動計息(現為11.83% )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150萬元 114年6月18日起至121年6月18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月變動)加計週年利率5.06%機動計息(現為6.8%)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180萬元    
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借款 30萬元 30萬元 30萬元 自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83% 自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借款 150萬元 147萬1,980元 147萬1,980元 自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177萬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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