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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0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0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洪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零肆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
    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37、77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
    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01、105頁),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自發卡起
    至114年9月23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7萬9
    ,255元、循環利息4,952元、手續費1,210元未按期給付。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其餘額按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即循環
    信用優惠利率,以週年利率15%為上限)計算至清償日止。
    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112年1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5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為同日起至119年1月18日止,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
    利率13.42%機動計息(現為15.15%),並自實際撥款日起,
    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自114年2月1
    9日起未依約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40萬1,678元及其利息未
    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已喪
    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信用卡消費款暨其利息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
    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15至91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
    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8萬5,417元 8萬5,417元 7萬9,255元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借款 50萬元 40萬1,678元 40萬1,678元 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15% 總計   48萬7,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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