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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9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被      告  劉彥宏即柯恩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7、19頁),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4日、110年6月29日向原告
    申請信用貸款,並於其後申請信用額度動撥(放款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用如附表一所示
    3筆共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
    、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除
    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兩造於112年7月5日、114年6月2
    日合意變更還款方式、到期日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114
    年6月18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借款本金90萬9,1
    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一、總則第14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
    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
    款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2件、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2件、同意書2件、授
    信條件變更申請書暨同意書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
    詢3件、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3件等件影本為證
    (見士院卷第18至52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且
    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變更前 變更後  變更前 變更後 1 50萬元 110年5月18日起至113年5月18日止 到期日延至116年4月18日 自撥貸日起,前6個月,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9%按日機動計息,其後,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計週年利率5%按日機動計息(現為6.58%)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116年3月18日止,每期攤還8,000元(利息內含),餘額屆期清償。 2 100萬元 110年7月23日起至113年7月23日止 到期日延至117年3月23日 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所定之融通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按日機動計息,其後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計週年利率3%按日機動計息(現為4.58%) 前6期按期付息 ,第7至35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第36期清償本息餘額。 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每期攤還2萬元(利息內含),餘額屆期清償。 總計 150萬元      
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借款 50萬元 18萬4,428元 18萬4,428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58%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702元 9,702元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58%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借款 100萬元 71萬5,028元 71萬5,028元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4.58%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90萬9,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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