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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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林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擬具狀撤回起訴,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