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2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8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瑩
被 告 陳氏映玉即心悅芳越式洗髮
李春輝
李勇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57,21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29,26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8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7,2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7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29,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1條約定
,兩造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氏映玉即心悅芳越式洗髮(下稱陳氏映玉)於民國113
年8月2日邀同被告李春輝、李勇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
請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8年8月
2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0.575%機動計算(現為2.295%),自實際撥款日起,
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本息按月平均攤還,借款到期或
視為全部到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
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陳氏映玉僅繳至114
年5月1日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857,210元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李春輝、李勇葦為被告陳氏映玉
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陳氏映玉另於113年8月2日邀同被告李春輝、李勇葦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
8月2日起至118年8月2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算(現為2.295%)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本息按月平
均攤還,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陳氏映玉僅繳至114年5月1日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729
,261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李春輝、
李勇葦為被告陳氏映玉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2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原告所述之債務,但暫時無法清償,希望
能慢慢還。。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3份、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2份、借據2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
、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命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