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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8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郅隆  

訴訟代理人  徐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88萬元,並約定分期清償,利率自撥貸日起前3
    個月依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個月起依定儲指數(1.73%
    )加計年利率8.99%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一次,然被告僅繳
    至114年5月5日,視為借款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欠錢,不否認金額,但目前無力清償,
    已聲請更生程序,但尚未獲准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在卷(見本院
    卷第56頁),並有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
    代償委託書、撥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7
    頁),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稱無力清償云云,然並非
    拒絕給付之正當理由,自不可採。又其自承聲請更生程序尚
    未獲准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則本件債務亦無從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程序處理,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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