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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7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吳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
    約定條款第十條第㈡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4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40
    .195.63)向原告借款二筆各新臺幣(下同)49萬2,449元、
    80萬元,當日並由原告將各該款項分別撥入其所指定之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中,均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即11
    1年3月14日起至118年3月14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
    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4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就第一筆借款依
    每季調整一次之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1.73%)加週年利
    率7.05%(合計週年利率8.78%)按日計算、就第二筆借款依
    每季調整一次之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1.73%)加週年利
    率8.05%(合計週年利率9.78%)按日計算。詎被告就上開二
    筆借款於114年1月10日最後一次還款各5,156元、8,469元,
    分別抵充該二筆借款自上期應還款日即113年11月14日計算
    至當期應還款日前一日即113年12月13日止所生之利息各2,1
    03元、3,454元,其餘3,053元、5,015元分別抵充本金後,
    即未再依約履行,並於114年9月14日經系統判定毀諾,尚欠
    本金各36萬0,265元(計算式:上期本金36萬3,318元-3,053
    元=36萬0,265元)、59萬1,794元(計算式:上期本金59萬6
    ,809元-5,015元=59萬1,794元),及113年12月14日至114年
    9月14日間之利息各1萬9,979元、3萬4,281元;期間被告雖
    曾於114年4月10日及114年5月14日分別就第一筆欠款繳款3,
    880元、3,880元,就第二筆欠款繳款6,378元、6,378元,然
    抵充所欠利息後,第一筆欠款已結算利息部分仍餘1萬2,219
    元(計算式:1萬9,979元-3,880元-3,880元=1萬2,219元)
    未清償,第二筆欠款已結算利息部分再扣除被告於114年10
    月9日另行繳款1萬4,490元,仍餘7,035元(計算式:3萬4,2
    81元-6,378元-6,378元-1萬4,490元=7,035元)未清償,與
    上開本金合計後,第一筆欠款餘欠金額為37萬2,484元(計
    算式:本金36萬0,265元+利息1萬2,219元=37萬2,484元),
    第二筆欠款餘欠金額為59萬8,829元(計算式:本金59萬1,7
    94元+利息7,035元=59萬8,829元),並應給付本金部分均自
    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8.78%、9.78%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11年7月12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7.73.21.20
    4)向原告借款50萬元,當日並由原告將該筆款項撥入其所
    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中,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即111年7
    月12日起至118年7月12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
    法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依每季調整一次之
    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1.73%)加週年利率10.99%(合計
    週年利率12.72%)按日計算。詎被告於114年1月10日最後一
    次還款5,599元,抵充自113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月10日止
    所生之利息2,584元,其餘3,015元抵充本金後,即未再依約
    履行,並於114年9月12日經系統判定毀諾,尚欠本金39萬3,
    375元(計算式:上期本金39萬6,390元-3,015元=39萬3,375
    元),及114年1月11日至114年9月12日間之利息2萬3,083元
    ;期間被告雖曾於114年4月10日及114年5月14日分別繳款4,
    223元、4,223元,然抵充所欠利息後,已結算利息部分仍餘
    1萬4,637元(計算式:2萬3,083元-4,223元-4,223元=1萬4,
    637元)未清償,與上開本金合計後,餘欠金額為40萬8,012
    元(計算式:本金39萬3,375元+利息1萬4,637元=40萬8,012
    元),並應給付本金部分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12年3月6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4.137.31.2
    23)向原告借款37萬元,當日並由原告將該筆款項撥入其所
    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中,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即112年3
    月6日起至119年3月6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
    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採二段計息,自撥貸
    日起前1個月依固定週年利率0.01%計算,自第2個月起依每
    季調整一次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1.73%)加週年利率10.
    99%(合計週年利率12.72%)按日計算。詎被告於114年1月1
    0日最後一次還款4,496元,抵充自113年12月6日計算至114
    年1月5日止所生之利息1,891元,其餘2,605元抵充本金後,
    即未再依約履行,並於114年9月25日經系統判定毀諾,尚欠
    本金31萬5,494元(計算式:上期本金31萬8,099元-2,605元
    =31萬5,494元),及114年1月6日至114年9月25日間之利息2
    萬0,219元;期間被告雖曾於114年4月10日及114年5月14日
    分別繳款3,391元、3,391元,然抵充所欠利息後,已結算利
    息部分仍餘1萬3,437元(計算式:2萬0,219元-3,391元-3,3
    91元=1萬3,437元)未清償,與上開本金合計後,餘欠金額
    為32萬8,931元(計算式:本金31萬5,494元+利息1萬3,437
    元=32萬8,931元),並應給付本金部分自114年9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㈣又被告前揭債務均未如期清償,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三條第㈠項第1款約定,其所負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撥款資
    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
    利率查詢結果、繳款計算式等件為證,互核相符;且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本金(新臺幣) 利息 1 小額信用貸款 37萬2,484元 36萬0,265元 左列本金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8%計算 2 小額信用貸款 59萬8,829元 59萬1,794元 左列本金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78%計算 3 小額信用貸款 40萬8,012元 39萬3,375元 左列本金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2%計算 4 小額信用貸款 32萬8,931元 31萬5,494元 左列本金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2%計算 合計  170萬8,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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