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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7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許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6.167.2)
    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2萬元,借
    款期間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8日止,利息按原告公
    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5.09%(本件違約時為6.83
    %)機動計算,依年金法平均攤付本息,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借款63萬6910元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上開借款為伊所借貸,伊目前無力清償,希望能
    與原告協商分期還款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款申請書
    、帳務查詢明細、登錄單、放款利率查詢表、查詢交易明細
    、對帳單等件為證,亦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欠
    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
    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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