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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靈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
    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
    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裁
    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
    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
    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2萬4,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元,如非全部上
    訴,請自行依聲明不服之程度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
    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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