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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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靈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
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
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裁
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
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
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2萬4,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元,如非全部上
訴,請自行依聲明不服之程度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
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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