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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抵押權及信託設定登記(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53號
原      告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韓智宇律師
被      告  黃金純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及信託設定登記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均應於各該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2日16時35分行言詞辯論,並當
    庭宣示辯論終結,原告於同日23時50分許始遞狀追加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萬元,及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30元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見本院卷第87頁)。
    依上開說明,其所為訴之追加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其訴既
    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