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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6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貳、特
    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本院卷第27、47頁),兩
    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
    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20萬5,984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24日起
    至120年9月24日止分期清償,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週年利率9.27%計付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2月25日
    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117萬6,917元;依約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於113年9月2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11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24日起至120年9月24日止分期清償
    ,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9.27%計付利息。
    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12月2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
    欠本金10萬7,348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代償
    委託書、撥款資料表、利率查詢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本院卷第21至53頁),內容
    互核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
    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1 小額信貸 117萬6,917元 117萬6,917元 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2 小額信貸 10萬7,348元 10萬7,348元  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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