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5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葉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6,6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萬0,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就原告
之上揭主張提出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1 33萬0,464元 7.12% 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7萬6,165元 12.72% 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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