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亮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3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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