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1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李遜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
    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
    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兩造
    簽立約定書第13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卷第21頁),本院自有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基於
    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對被告所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均有管轄權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76萬2,112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等語(卷第7頁);嗣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具狀更正附表
    (卷第65頁)。係更正利息利率而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訴外人林婉芬於86年11月25日邀同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3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6年11月25日
    至106年11月25日止,借用後前24個月為寬限期,自88年11
    月25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
    款利率加年息0.115%計算;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時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林婉芬至92年5月27日尚積
    欠72萬5,5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㈡林婉芬於86年11月25日邀同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6年11月
    25日至91年11月25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
    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1.615%計算;如未按期繳納利息
    或償還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林婉芬至91年6月2
    3日尚積欠3萬6,59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
    、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卷第19-45頁)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應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 間 年 息   1 72萬5,522元 72萬5,522元 自9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7.2% 自9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前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加倍計付。  2 3萬6,590元 3萬6,590元 自9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9.865% 自9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前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加倍計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