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6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9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劉育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點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前段所明定。兩造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
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
上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1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112年10月19日至119年10月19
日,自112年10月19日起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
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被告自114年2月19日起未依約繳款,尚積欠974,288
元及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
息未清償。爰依上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
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應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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