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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

被      告  蘇莉茹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9時32分在本
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
    ,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11
    4年12月10日宣判;惟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將戶籍
    地址遷移至高雄○○○○○○○○林園辦公處(高雄市○○區○○路0號
    ),至本院上開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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