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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94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王詩瑩  
被      告  上億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英招  

被      告  陳恩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訴時,被告上億生醫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上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呂英招,原告誤載
    為陳恩菁,已陳報更正上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6
    1頁),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
    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億公司於111年9月8日以被告呂英招、陳
    恩菁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簽
    立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與授信約定書
    ,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2日起至116年9月12日止,利息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58
    %機動計算,起訴時為3.3%(計算式:1.72%+1.58%=3.3%),償
    還方式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
    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期數加計違約金,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4年4月11日後即未再依約
    繳款,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
    欠本金50萬3,2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系爭契
    約書、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資料
    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3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民國/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50萬3,205元 自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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