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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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45號
上 訴 人 金昇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龐嘉瑤
上 訴 人 龐皓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459元(即本金54,615元、172
,984元、1,221,925元分別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8日之利
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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