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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5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江盈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零貳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故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99萬元,原告於112年7月21日扣除開辦費後撥入被告指
    定元大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X),借款
    期間7年,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
    月21日,借款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2.59%計算(本
    件適用利率1.74%+2.59%=4.33%),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
    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被告最後一次抵充本金之還款為114年7月8日
    ,其後繳款亦僅抵充至114年5月21日止之利息,依約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2萬5,023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
    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貸通知書、撥款明細
    、查詢還款明細、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3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152萬5,023元 152萬5,023元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33%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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