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5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廖杏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貸款契約書第10條
    約定,因本借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6、26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1年6月29日、112
    年8月16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金額」
    ,約定借款期間7年、5年,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為一期,
    依約定利率,按年金法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還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
    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85萬8,6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
    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
    約定書、對帳單、登錄單各2份、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放款
    利率查詢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65頁),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260萬元 162萬5,373元 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14% 114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2月29日止 0.514%      114年12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1.028% 2 35萬元 23萬3,279元 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84% 114年7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 0.584%      115年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6日止 1.168% 合計 295萬元 185萬8,652元 - - - -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