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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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99號
上 訴 人 冉存德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期間已於114年11月17日屆至,惟
上訴人遲至114年11月20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
收文戳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上訴顯已逾前揭不變期間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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