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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寶璘即董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係依上訴人書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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