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03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樺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杰
被 告 林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樺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25
日以被告陳志杰、林鳳珠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借據,借
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
117年12月27日止,利息按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加週年利率1.41%機動計算,起訴時為3.125%(計算式:1.715
%+1.41%=3.125%),償還方式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
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
期數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5
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71萬1,51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
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第13頁至3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民國/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271萬1,511元 自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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