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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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46號
上 訴 人 劉冠霖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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