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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46號
上  訴  人  劉冠霖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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