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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46號
上  訴  人  劉冠霖
上列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3,9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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