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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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46號
上 訴 人 劉冠霖
上列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3,9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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