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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撤銷贈與契約等(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11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44號
上  訴  人  李湘滿  
被上訴人    高梓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4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5年5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