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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官小琪  
被      告  羅鉅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
    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35、83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
    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23至129頁),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36萬6,554元、循環利
    息2萬0,029元、手續費1萬9,335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其餘額
    按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即循環信用優惠
    利率,以週年利率15%為上限)計算至清償日止。復按信用
    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
    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10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20年10月25日止,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
    週年利率11.99%機動計息(現為13.72%),並自實際撥款日
    起,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自114年
    3月9日起未依約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98萬5,680元及其利
    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信用卡消費款暨其利息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
    詢、信用卡消費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
    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
    19至9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
    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40萬5,918元 40萬5,918元 36萬6,554元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借款 100萬元 98萬5,680元 98萬5,680元 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72% 總計   139萬1,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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