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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被      告  余照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兩造簽訂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
    款第10條第2項可憑(見本院卷第27、45頁),故本院就本
    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申貸借款2筆:㈠於民國111年8月30日
    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6.101.77)向伊線上申
    貸借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30
    日起至114年8月30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36期,利息自
    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年息0.01%固定計算,自第2個月起按伊
    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3.99%機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㈡於111年10月28日經由電子授權
    驗證(IP資訊:49.216.186.99)向伊線上申貸借款78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118年10月28日止,以
    每月為1期,共分84期,利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年息0.01
    %固定計算,自第2個月起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3.99%機
    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
    被告就上開2筆借款分別繳款至113年12月19日、113年12月2
    5日,即未再依約還款(當時借款利率均為年息15.72%),
    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
    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
    積欠本金合計63萬1,297元未為清償,是被告自應清償前開
    欠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語。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
    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各2份、撥款資訊、產品
    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繳
    款計算式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61頁),核屬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被告向原告申貸借款2筆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
    部到期,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編 號 產品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1 小額信貸 15,636元 15.72% 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615,661元 15.72% 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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