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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2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邱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4,12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4.7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4,1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在卷可憑(見卷第21頁),
    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
    資訊:39.9.188.184)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20,000元
    ,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9年3月16日止,按
    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伊依約撥款至指定
    帳戶,詎被告自114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借款
    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尚欠本金524,124元及利息未還。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借款契約、撥款資
    訊查詢畫面、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
    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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