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0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廖士驊
被 告 劉馥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4年度訴字第75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貸款契約書,而依照該契約第10條約定
,就該等契約所涉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見114年度訴字第756號卷第53頁、第87頁),故本院
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1年3月10日、112年10月1
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30萬元,並約定分
期清償,利率分別自第7 期、第1期起依定儲指數(1.74%)
加計年利率6.49%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逾期清償時,
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然被告未依約繳付,尚欠25萬9,659元本息及違
約金、26萬2,401元本息及違約金,視為借款全部到期,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清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
綜合約定書、本金異動明細表、還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
表等件為憑(見114年度訴字第756號卷第51頁至第111頁)
,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
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1 25萬9,659元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8.23%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6萬2,401元 自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8.23% 自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52萬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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