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4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彭俊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
訴字第494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貳萬零陸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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