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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8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黃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㈡款均約定,因本契約
    致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5、87
    、10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信用卡部分:被告簽立信用卡申請書,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
    14日核發信用卡予被告使用,截至114年3月25日止,被告累
    計消費記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
(二)信用貸款部分:被告經電子授權驗證於112年4月27日、113
    年9月13日分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1萬元、37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7年,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為一期,依約
    定利率,按年金法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還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分別於11
    3年12月21日、113年11月26日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原告
    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金與利息未清償。
(三)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2,22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
    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113年11月至114年3
    月客戶消費明細表、產品利率查詢各1份、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及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
    款交易明細各2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113頁),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款項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11萬9,910元 11萬6,984元 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期前利息:1,726元 2.違約金:1,200元 2 25萬8,246元 25萬8,246元 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2% - 3 36萬4,073元 36萬4,073元 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8% - 總計 74萬2,229元 73萬9,30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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