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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宋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64,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0,4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2紙之參、第11條第2項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60,00
    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5月6日起至110年5月6日止,按
    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5.99%機動利率
    按日計付(113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73%,加5.99%
    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7.72%),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
    114年1月22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02,170元(
    含本金592,152元、利息10,018元),及其中592,152元自11
    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2%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452,989元,約定借款期限自
    第一筆代償款項撥貸完成日(即103年5月6日)起算至屆滿8
    4個月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9
    9%機動利率按日計付(113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73
    %,加2.99%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4.72%),並約定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繳納利息至114年1月22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8
    8,321元(含本金186,211元、利息2,110元),及其中186,2
    11元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72%計算之
    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
    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2紙、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2紙、被告身分證影本、被告之名片影本、定儲指數利率
    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
    見本院卷第17-63頁)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類  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1 小額信貸  602,170元 592,152元 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2%計算之利息。 2 小額信貸 188,321元 186,211元 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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