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13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7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鶴原
被 告 劉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零捌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39至145頁),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
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14年7月11日止,
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未按期給付。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其餘額按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即循
環信用優惠利率,以週年利率15%為上限)計算至清償日止
。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107年8月9日、同年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
如附表一所示2筆共125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
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114年6月10日、同年5
月25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借款本金72萬8,391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
3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信用卡消費款暨其利息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信用卡消
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件、約定書2件、撥款資訊
2件、產品利率查詢1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件、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查詢2件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13頁
),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40萬元 107年8月9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 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週年利率1.68%計息,其後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8.99%機動計息(現為10.72%)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85萬元 107年8月24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6.63%機動計息( 現為8.36%)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125萬元
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1萬2,000元 1萬2,000元 1萬2,000元 自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借款 40萬元 23萬7,456元 23萬2,098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2% 3 借款 85萬元 50萬5,558元 49萬6,293元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8.36% 總計 75萬5,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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