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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7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王劭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柒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故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40萬元,原告於當日扣除開辦費後撥入被告指定原告帳
    戶(帳號00000000000X),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21日,借款利率依定儲利率
    指數加週年利率4.6%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74%+4.6%=6.34%)
    ,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最後一次還款
    為114年7月3日,僅抵充至114年5月4日止之利息,其後未再
    依約還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129萬1,6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
    專用借據)、撥貸通知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款明細
    、查詢還款明細、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129萬1,677元 129萬1,677元 自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6.34%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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