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48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  
被      告  林兆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十四萬五千七百二十八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公司
    承受,公司法第75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19條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合併準用之。查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其個人金融及財富管理業務及相關
    資產負債(含營業部、44家分行)讓與原告,有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可稽
    (見本院卷第13-14頁),是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
    利義務關係由原告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花旗
    (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23條在卷可稽(
    分見本院卷第19頁、第3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
    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03年4月3日向訴外人花旗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
    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
    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所示之循環利
    息。且依前開約定條款可知,原告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
    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於最高利率範圍
    內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且原告有調整之權
    利。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
    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2萬4850元(含本金2萬3222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
    1628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106年6月1日向訴外人花旗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借得140萬元,借款期間自
    106年6月2日起至111年6月2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7.99%固
    定計息,嗣被告於108年6月24日與訴外人花旗銀行簽立滿福
    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調整授信額度為196萬3728元
    ,並申請動撥金額196萬3156元。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應
    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3條
    約定,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共120
    0元。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
    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
    欠62萬878元(含本金59萬4836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萬48
    42元、違約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
 ㈢爰依信用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函、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帳單彙總表、信用卡帳單、花旗(台灣)銀行卡友
    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
    動用/調整申請書、信用貸款月結單彙總表、信用貸款帳單
    及帳務系統畫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51頁),核與其所
    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
    、信用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計息起迄日 1 信用卡 2萬4850元 2萬3222元 14.99 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貸款 62萬878元 59萬4836元 7.99 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64萬5728元 61萬8058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