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0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洪維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1,0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0,33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1,0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
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因前開契
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
),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6月4日簽立系爭借款契約書、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50,000元
,借款期間為113年6月4日至120年6月4日,利息依伊公告定
儲利率指數加計3.09%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逾期清償
時,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尚欠本金781,013元及自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4.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返還系爭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借款契約書、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查詢帳戶主檔
資料、查詢還款明細登錄單、查詢本金異動明細登錄單、國
泰世華銀行放貸利率查詢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31頁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
0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陳香伶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781,013元 自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4.83% 自114年3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0.483% 自114年3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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