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31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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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7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官小琪
被 告 王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兩造簽訂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
爭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27、53、7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23.192.8.82),以線上
申辦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民國106年8月2日借款新
臺幣(下同)57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2日起至
113年8月2日止,分期清償共84期,每月為1期,利息採機動
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等情形,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均視為全部
到期。詎被告繳款至113年4月8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經
依序沖償後,迄今尚積欠120,978元(其中本金部分為114,4
9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9.162.31),以線上
申辦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106年11月22日借款630,0
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分期清償共84期,每月為1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等情形,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繳款至113年4月8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經依序沖償後,
迄今尚積欠161,814元(其中本金部分為154,386元)及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0.32.205),以線上
申辦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108年4月22日借款500,00
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4月22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
分期清償共84期,每月為1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等情形,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
款至113年4月8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經依序沖償後,迄
今尚積欠246,443元(其中本金部分為233,631元)及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爰依兩造間信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529,2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2.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被告之身分
證影本、放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為證(見
本院卷第21-83、113-11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信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合計給付529,2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120,978元 114,496元 6.42% 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61,814元 154,386元 6.42% 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46,443元 233,631元 6.54% 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計 529,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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