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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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17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陳蔡新發(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對被告陳蔡新發提起分割共
有物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見店司補卷第9頁)。惟
查,陳蔡新發已於起訴前之78年1月13日死亡,此有照片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9頁)。依前揭說明,陳蔡新發已於
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
則本件訴訟關於陳蔡新發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
件訴訟其他當事人部分之訴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仍由本院
依法審結,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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