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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肇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774元,該裁定於同年9
    月2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
    壇派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
    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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