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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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00號
上 訴 人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被 上訴人 灰魚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珮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
代收人,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00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參,其上訴
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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