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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10 案號:親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37號
上  訴  人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兼上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A08  



被 上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三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妍